一、本指南适用于依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登记业务。
二、本指南中要求提交的材料,凡属向登记机关发出的各类文件(包括申请书、报告、证明等)须提交原件,除此以外,可以提交复印件.提交复印件的,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,同时登记机关须核对原件。 三、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,应在申请表中一并写明。 四、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同时变更多项登记事项的,只按其中最高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.申请增发副本的,按副本数收取工本费.收费币种为人民币。 五、本指南中仅列明登记机关依据的主要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涉及前置审批的法律、行政法规是登记机关的执法依据。